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建设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会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