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建设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会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