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