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支持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本地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进行督导、评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