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开展家庭教育教研活动,定期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二)将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