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推动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开展家庭教育教研活动,定期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二)将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依法实施教育督导;(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