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支持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家庭教育相关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者提出建议,确定不同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任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