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