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父母因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