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妇女联合会、教育行政、卫生健康、民政等单位和部门,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或者采用适合本省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