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父母外出务工、未成年人在寄宿制学校学习等原因,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并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

(二)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沟通;

(三)通过多种方式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经常交流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四)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