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六)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和压力,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培养其乐观、包容等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七)帮助未成年人增强网上信息识别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网络学习交流能力,引导其养成良好用网习惯,预防沉迷网络,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

(八)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九)培养未成年人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