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