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