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文明建设,坚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观念,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良好家风,为未成年人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