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