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