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统筹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