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预防为主、提前干预,采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方式,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加强自我保护和主动寻求救助的意识、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