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有效接受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社会观护以及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