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