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八条有效专门学校(班级)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现代文明习惯和行为养成教育、科学知识和无神论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班级)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