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九条有效专门学校(班级)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专门学校(班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