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专门学校(班级)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专门学校(班级)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