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引导、规劝其改正。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