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有就学意愿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其接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已满十六周岁且有就业意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其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