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制定工作计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预防犯罪、自我保护等知识和方法的宣传;
(三)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反映未成年人的在校情况,开展家庭教育理念的宣传交流,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的辅导;
(五)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和支持学校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励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