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