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第十五条有效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网信、教育、新闻出版、共产主义青年团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文明用网和防止网络沉迷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