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六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应当签订承诺书,明确公共数据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不得将申请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所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利用获取的公共数据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