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以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公平公开、便捷高效、安全可控为原则,推动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并持续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列入不予开放类;需要依法授权向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开放类型,并定期更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