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者义务,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数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获取的数据不得用于无关事项,对获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工作结束后,获取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封存或者销毁等方式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