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
鼓励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数据领域合作,推动区域数据共享交换,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
支持经营主体围绕油气、煤炭、电力、矿业、新能源新材料、农业、文化和旅游、现代物流等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推进培育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