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向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汇聚数据,按需共享;推进公共数据属地返还,按需回流。

税务、海关、金融管理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自治区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向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共享、回流公共数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