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
收集数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共享数据无法满足履行法定职责需求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数据需求清单,由数据主管部门与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向社会采购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数据采购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