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公共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统筹组织编制、发布全区公共数据目录并动态更新。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并报上一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涉密数据目录另行编制,并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