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依法采集汇聚、加工处理,加强数据管理、数据库建设,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加快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