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第二十条有效数据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据基础设施,不得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据基础设施,不得危害数据基础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