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数据采集基础设施,制定物联、数联等数据采集设备的技术标准与安全规范,促进物联、数联设备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