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促进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数据基础设施体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