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基础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促进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推动构建政府社会协同投资、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