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