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总规模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越级承担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