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情况的;(二)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五)纯净水、饮料等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六)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