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