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