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