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自治区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矿井水水价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