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使用自备井或者公共供水管网的工业、服务业、城乡居民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实行分户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