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那曲冬虫夏草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品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使用那曲冬虫夏草专用标识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以非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冒充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三)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那曲冬虫夏草专用标识;(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