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使用那曲冬虫夏草专用标识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以非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冒充那曲冬虫夏草及其产品;

(三)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那曲冬虫夏草专用标识;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