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那曲冬虫夏草采集、生产、流通等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以那曲冬虫夏草品牌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那曲冬虫夏草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平台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那曲冬虫夏草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特色产业发展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