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林草、河湖保护、管理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水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