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二)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四)违反林长制、河湖长制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