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

(四)违反林长制、河湖长制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