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