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