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乡三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总河湖长、河湖长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草资源、河湖生态环境重大责任事故;

(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