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长制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乡三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总河湖长、河湖长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损害林草资源、河湖生态环境重大责任事故;(二)无正当理由,未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